大粵民國嘅立憲同立法
Nov 16th, '10, 23:53
人权与全球化
个人和团体参与推动全球化决策的问题已引起人们日益重视。全球化进程,尤其是改善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加快旅行速度和降低旅行成本的进程,扩大了个人和团体参与全球一级决策进程的机会。此外,各种全球论坛目前作出了越来越多的影响到地方人民的决策。
按照各项人权相互依存的原则,国际条约承认的某些其他权利也可被视为享有参与权的必要先决条件。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行动自由以及搜寻、获得和分享信息的权利。尊重这些权利,对于有效参与至关重要,在全球化时代更是如此,由于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进步以及运输速度加快和成本降低,全球化为增进这些权利创造了重要的机会(但也提出了各种挑战)。
某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尤其是接受教育的权利,对于享有参与权也十分重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指出,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增强能力的权利”,可作为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人脱贫和充分参与社区生活的首要手段。同样,人人享有获得有效补救办法的权利,也是享有参与权的先决条件,可以此手段避免发生违约行为,并通过司法和准司法进程确保实施问责制。
参与权的一些主要特点如下。
首先,参与权不止于享有民议制民主,还涉及以各种形式促进参与“公共事务”及“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问题。例如,人权事务委员会将“公共事务”的概念宽泛解释为不仅包括公民以立法机构成员身分和以担任行政公职的方式直接参与公共事务,还包括通过选举和公民投票,参加有权对地方或社区事务作出决定的人民议会,参加为代表公民与政府进行协商而设立的机构,并参加可通过公众辩论和对话对决策进程发挥影响力的机构。
第二,与所有权利一样,在享有政治参与权时不得受到任何歧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提及禁止《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歧视,在享有政治参与权时,禁止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加以区别对待。
第三,参与权对国家确保充分实现这些权利一事规定了应予以促进的和应予以禁止的责任。因此,缔约国不仅应该尊重参与权,还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障碍并促进享有这些权利。
第四,参与权可能受到一些限制。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适用于参与权的任何限制条件,应该以客观和合理标准为依据。
Nov 16th, '10, 23:53
人权与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反恐及其与人权的相互关系依然是国际上极为关注的问题。例如,秘书长的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提交的题为“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的报告述及了这些问题。该报告指出,“恐怖主义攻击的是《联合国宪章》的核心价值:尊重人权;法制;对平民实行保护的战争规则;各国人民和各国之间相互容忍;和以和平方式解决冲突。凡是有绝望、屈辱、贫困、政治压迫、极端主义和侵犯人权现象存在的地方,恐怖主义就会盛行;在区域冲突和外国占领的局势下,恐怖主义也会盛行;凡是国家能力虚弱,不能维持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恐怖主义便会乘虚而入。”
高级别小组的报告指出,“有必要制定一项打击恐怖主义的整体战略,要解决根源问题,加强负责任的国家,加强法制和基本人权。”该报告还说,“需要制定一项全面战略,其中包括强制性措施,但范围要比这种措施广泛得多。”该小组建议,此种全面战略除其他以外,应当包括拟订更好的文书以促进全球反恐合作,而所有这些活动都应当在一个尊重公民自由和人权的法律框架内进行。
遗憾的是,必须指出,恐怖主义行为仍然以惊人的频率在世界各地发生,此种行为使许多受害者的人权遭受严重侵犯。但同时,人权高专办也发现,人们强烈赞同以下的观点:各国能够而且必须在充分尊重国际人权规范和维护法治的前提下切实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联合国人权机制依然对损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反恐措施深表关注。希望联合国在这一领域的行动的加强会使各国在打击恐怖主义这一祸患的至关重要的努力中更为一贯地遵守国际人权义务。
Nov 16th, '10, 23:53
人权、贸易与投资
各投资自由化协定的条款差别甚大。但一般来说,投资协定都具有双重目的,一是保护投资增长,二是鼓励经济合作并促进较高水平投资。给予投资人的权利和保护包括:保护使之免受歧视,提供最惠国待遇或国内同等待遇;增加投资者和投资的市场准入;禁止业绩要求和某些投资刺激;保护投资,不得对其进行没收。同样,投资协定也可包括一些免责条款,以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国家安全以及人的生命和动植物。投资协定也包括冲突解决机制——其形式可为国家间的机制或投资者与国家间的机制。
从人权角度看,各国均已承诺在各种情况下,包括投资自由化的情况下,在国内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另外,各国也承诺在促进人权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并提供援助,建立使人权和基本自由得以充分实现的社会和国际秩序。从促进和保护人权角度考虑投资自由化就使所讨论的问题有了新的层面。虽然投资自由化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国家与投资和投资者有关的行动和政策,但从人权角度的考虑强调,自由化不应影响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行动和政策。只要投资协定涉及人权问题,国家就有权对实现人权的责任加以管理。就投资自由化而论,对责任进行管理集中于以下四个领域:
需要对某些形式的投资进行管理。投资协定应有较大灵活性,使国家得以对某些投资进行管理和控制,特别是那些短期不稳定投资,那些对经济有负面影响或损耗促进人权所须资源的投资;
提出业绩要求和采取其他措施的灵活性。禁止业绩要求和实施国家待遇条款不应削弱国家进行下列活动的能力,即利用当地成分要求促进文化权利,或采取诸如积极活动方案等特殊措施以促进特定个人或群体的人权;
根据经验收回对投资自由化承诺的灵活性。平衡投资者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利以促进各种人权需要较长时间,而适当的平衡办法又会因时而异。自由化不是一个单向过程。在经验表明自由化会损害人权时,国家可采取灵活做法收回承诺;
通过新规则条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灵活性。使人们越来越感到不安的是,处理投资者和国家之间争议的法院对没收条款的解释越来越宽泛,这就威胁到国家的能力,使其越来越不愿意通过新的条例规则来保护环境和人权。因此,在解释没收条款时维护为促进和保护人权而采取新措施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实行投资自由化的同时要有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补充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平衡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目前正在进行的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努力――包括在自愿基础上的和通过承认投资者对其与人权有关的行动有直接责任――应该在投资协定中得到明确承认;
防止某些政府行动。由于吸引投资的竞赛可能导致环境和人权标准底线的竞赛,国家、区域和国际上追究破坏人权责任的机制应该加强。为此目的,需要指出的是,有关违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权委员会已经决定考虑建立个人投诉机制;
促进本国利益的措施。重要的是,投资自由化需与这样一种紧急迫切的需要联系起来,即富裕国家要履行其承诺,提供其国民生产总值的0.7%作为官方发展援助,这里特别要满足贫困国家的投资和发展需要。
Nov 16th, '10, 23:54
人权与生命论理学
绵羊多莉的克隆成功,使国际社会认识到将同样程序用于人的可能性。干细胞技术的进展增加了人类克隆的可能性。那些声称已经克隆了人类胚胎的人们,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使用这一技术生产干细胞。
更为直接的意义是克隆人体组织以供医用:改变这些组织的脱氧核糖核酸,以减轻病人的痛苦,如老年痴呆症、糖尿病、帕金森氏症、心血管病以及各种遗产性癌症。医学克隆将被用于骨骼、肌肉、皮肤和软骨的替代以及脊髓的修补;而不能用于整个人的制造。
三个与人类基因组操纵有关的主要文书是《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 》)及其《关于禁止克隆人的附加议定书》。联合国内已经提出关于签订一项反对生殖克隆的条约的建议。由于存在这样一种深刻的理解,即人类既与其他生物有联系而同时又有区别,改变我们的本性将必然会威胁到人类尊严的稳定性,而人类尊严又是一项基本人权。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宣言》第二条申明,“这种尊严要求不能把个人简单地归结为其遗传特征,并要求尊重其独一无二的特点和多样性”,并且认为生殖克隆有违人类尊严而不得允许其进行。(第11条)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承认已达婚姻年龄的男女缔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克隆贬损他们生育孩子的权利和人的尊严,克隆侵犯了孩子选择未来的权利,使他们成为另外一个人基因组的囚徒。
基因操纵可认为是不人道的做法,因为一个新种类或次级种类的人本质上讲不能享有人权。如果人的身体特征有很大程度的改变,那么克隆肯定是不人道的。复制人的克隆和其他类似形式的基因工程必须看作是一种危害人类罪。已经有建议提出要国际刑事法庭调查和惩罚对人的克隆。
出于同样考虑,国际社会已经指出人的尊严和人权来自于人的共同属性。虽然遗传学为改善人们的健康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但或者通过克隆制造儿童或者有意地制造遗传基因变化,它也能从根本上贬损人类。
如果允许科学通过预定基因型或通过改变人类的基本特征制作儿童,那么人的克隆就可能使儿童失去人权或遭受歧视。鉴于制造新种类或次级种类的人很容易导致种族灭绝或奴役,因此有建议要求通过一项维护人类公约。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宣言》第12条规定,“每个人都应本着尊重其尊严和权利的精神,利用生物学、遗传学和医学在人类基因组方面的进步”,而且在这些方面的应用“均应以减轻每个人及全人类的痛苦和改善其健康状况为目的”。
教科文组织建议其成员国允许研究人员有适合于其任务和科学技术进步的自主权,充分考虑到在最大限度地尊重科学进步所必须的自主和自由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中促进创造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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