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 23rd, '09, 04:27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 (1960-12-14)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199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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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
以下这一组对话针对着联合国大会于1960-12-14通过的《给予殖民地
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内容。
问:这个《宣言》主张“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这就得鼓吹
并协助它们通过公民投票,作出殖民地人民自己的决定,从一个
正在统治着他们的主权国家分离出来、独立建国。但是,这个
《宣言》又在自己的第六条明白指出:“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
地分裂一个国家的统一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
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这个《宣言》岂不是用自己的
“后语”否定着自己的“前言”呢?
答:有点象是“后语”否定“前言”,但是它没有!请容我先举个例
子来说明不同的“企图”可能要求采取同样的“行动”,因而不
可以仅仅因为看到“行动”的雷同,就随便认定他们拥有同样的
“企图”。
问:照你的意思做吧。
答:一个暴发户很有可能因为要张扬富有而吃一顿“满汉全席”。如
果观察敏锐的孔夫子看到了,他可能会在一旁告诫自己的弟子:
“谁为了张扬富有而吃大餐者,我不收他当徒弟。”如果一个美
食家仅仅基于享受美食的动机而吃一顿“满汉全席”,他并没有
犯了孔夫子刚才所说的规矩。──因此,同样一个“行动”,有
可能出于不同的动机或“企图”。
问:有道理。同意。
答:假设(纯假设)维吾尔人水乳交融地、好端端地和汉人生活在中
国的疆域里面,俄国人为了弱化中国,煽动维吾尔人进行公民投
票,以争取分离建国。这样子,维吾尔人的自决行动就违背了
《联合国宪章》,因为这个行动,“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
个国家的统一和破坏其领土完整”,因而是不可取的。联合国的
这个《宣言》之所以特意列出这个条款,就是要防止发生人民自
决权这个所有人民都拥有的神圣权利被野心国家利用来破坏敌国
的领土完整、而图利自己。
又假设,维吾尔人老是觉得中国的汉人政府搞民族歧视,不让维
吾尔人在自己的家园拥有真正的自治,随意夺取新疆的资源,没
有经过维吾尔人的同意,就把核弹试验基地长年设在维吾尔人的
家园……他们觉得为了追求维吾尔人民的福祉,只有摆脱中国的
统治、走自己的道路一途。于是他们就追求遂行自决权,要从中
国分离出去,恢复他们自己的东土尔其斯坦。尽管维吾尔人的自
决行动的结果也将分裂中国之统一,并破坏其领土完整,但是,
一清二楚地,他们的自决行动“旨在追求人民的福祉”,而非企
图“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统一和破坏其领土完整”,
所以,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的,是可取的。
下一节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给一个人民自决是不是旨在
“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统一和破坏其领土完整”,提
出了比较具体而且可以验证的评准。
问:联合国鼓吹“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鼓吹尊重人民自决权,对
进一步文明化国际社会很有帮助。但是,它在这里则赤裸裸地推
动“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是不是过犹不及?
答:联合国认为当时所有的“殖民地国家和人民”,一清二楚地普遍
有着独立建国和消灭一切殖民主义的愿望,因此主张“给予殖民
地国家和人民独立”。一般而言,联合国认定自决权是普适的,
因而要求各国尊重所有人们的自决权。而“独立”只是遂行自决
权时的一个选项。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以下这一组对话针对着联合国大会于1993-06-23通过的《维也纳宣言
和行动纲领》的内容。
问:这个《纲领》的前言部分有提到“尊重……人民自决原则”。但
是,它的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则仅仅提到“所有民族均拥有自
决的权利”。这就暗示了:所谓的“人民自决权”,其实只指
“民族自决权”。如果同属于一个民族,那么,其中的各个人民
就不应该拥有自决权。这样的说法不错吧?
答:在联合国的文件上面,“民族”和“人民”,是分别得一清二楚
的,前者是“nation”,后者是“people”;而“民族”乃是
“人民”的一种。如果“自决权”只适用于“民族”,它就得一
律使用“民族自决权”。但是,在它的两个人权公约,它使用了
“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的说法,这就表明作为“人民”之一种
的“民族”都有自决权,而“民族”以外的各种“人民”,也都
有自决权。
这个《行动纲领》在前言之中先一般性地指出“尊重……人民自
决原则”。之所以在下文中改用了“民族自决权”,那是因为它
要聚焦于“受殖民统治或其他形式外来统治或外国占领的人
民”,而这类“人民”当前所碰到的问题正是“被压迫民族的民
族问题”。因此,它就着重地单独提出“民族自决权”。人们不
可以因而认为联合国文件只认可“民族自决权”而不承认“民
族”以外的各类“人民”也拥有自决权。
问:可否请你详细说明“民族自决权”和“人民自决权”的关系?
答:自决权是用来解决受压迫人民的问题的。由于历史上需要自决权
的人民首先乃是被压迫民族──“受殖民统治或其他形式外来统
治或外国占领的人民”。于是,人们就有了“民族自决权”的提
法。但是,人们后来发现,一个有着复数民族的地区的住民,由
于拥有共同的命运、而愿意共处一国。于是,人们就有了“住民
自决权”的提法。接着,人们又发现,除了民族压迫之外,还有
地区压迫,也就是某个地区的人被其它地区的同民族成员所欺
压。这就让“住民自决权”有了一个新的用途。再举个更加极端
的例子。如果两个相邻的国家为了边界一条街的归属问题而要动
刀兵,鉴于这条街的主人乃是住在街的两旁的街民,它的何去何
从理应由街民自己来作出决定,这就呼叫着小型“住民自决权”
──“街民自决权”的出台了。
自决权的内涵随着人类历史的进程而发展、而更加丰富,于是近
代以来,人们就使用着“人民自决权”的符号来含盖所有这些不
同人民的自决权。可见,并非只有“民族”才拥有自决权,所有
人民──包括而不限于“民族”、“复数民族的住民”、“和统
治民族同样民族的住民”、甚至“一条街的住民”、“一个城市
──比如上海──的住民”──都有自决权。
问:哈!哈!你又点到了“上海住民的自决权”。他们真的有权自决
分离建国吗?
答:正是。我说过:
“上海是上海人的上海,上海之所以属于中国,是因为上海
人愿意上海属于中国。万一万一(纯假设!),上海以外的
所有中国人就是要联合起来、刻薄对待上海人。请问:上海
人怎办?──根据两个人权公约,上海人拥有自决权,‘他
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因此,他们无需
继续受苦,无需坐以待毙,如果他们发现,分离建国是他们
的最优出路,他们当然可以采用公民投票的方式自决分离建
国。”
既然上海人民(1)没有被国家平等对待;(2)没有被国家按照
人民自决原则办事;(3)其国家的政府不是“代表无区别地属
于领土内的全体人民”的政府,那么,异民族既然有权自决分离
建国,本民族的上海人民自然没有什么理由就不可以自决分离建
国。
问:行使自决权的结果往往会“局部地解散或侵犯主权和独立国家的
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但是,这个《行动纲领》给尊重民族自
决权设定了如下的“但书”:
“这不得被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去全面或局部地
解散或侵犯主权和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行动纲领》的这个“但书”是不是等于拒绝一切、以追求分离
建国为目标的自决行动?
答:从两个面向来看这个问题都可以证伪你的这个推论。从道理上来
看,既然绝大多数的问题民族所要求的大多是自决分离,如果自
决分离触犯了这个但书,那么标榜“民族自决权”还有什么意义
呢?从事实上来看,我们已经看到诸多民族通过自决走上独立
建国的道路,而且把这样的结果当做国际社会迈向文明化的典
范,用一个“但书”来取消这类的自决权,显然不可能是这个
《行动纲领》的原意。事实上,问者的引文文字不全,是导致错
误结论的原因。
问:请试言其详。
答:问者上述的引言略去了后面的“条件”。引言全文应该是:
“这不得被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去全面或局部地
解散或侵犯主权和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只要这
些主权和独立国家是遵从平等权利和民族自决的原则行事,
因而拥有一个代表无区别地属于领土内的全体人民的政
府。”
可见,“这不得被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去全面或局部
地解散或侵犯主权和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是有条
件的,这个条件是这样的:
“只要这些主权和独立国家是遵从平等权利和民族自决的原
则行事,因而拥有一个代表无区别地属于领土内的全体人民
的政府。”
也就是说,当这个主权国家已经(1)平等对待某个民族;(2)
按照民族自决原则办事;而且因而(3)有一个“代表无区别地
属于领土内的全体人民”的政府──那么,这个《行动纲领》就
无意”授权或鼓励这个民族去“采取任何行动去全面或局部地解
散或侵犯主权和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了。
这三个条件比较具体而且可以验证。它们给一个人民自决是不是
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统一和破坏其领土完
整”,提出了合适的评准。
考虑了这个“但书”里面有着却被遗漏的条件──“只要……”
──,上述的“但书”就不会有什么问题了。
问:看来,中国境内的藏人和维吾尔人应该有权进行分离建国的自决
了吧?
答:正是。对藏人和维吾尔人而言,中国政府显然没有满足这三个条
件,因此不受上述“但书”的约束。其自决分离的目的不在于
“采取行动去全面或局部地解散或侵犯主权和独立国家的领土完
整或政治统一”,而在于追求自身的福祉,而受到本《行动纲
领》的“授权或鼓励”。
(2009-10-13)
〔原载《民主中国》2009-10-19;http://minzhuzhongguo.org/〕